12岁男孩坠入小区窨井,不幸遭钢筋贯穿身亡,物业该负全责吗?

7月4日晚8时,某小区12岁男孩在追逐嬉戏时坠入深达10余米的敞口窨井,身体被井底裸露钢筋贯穿身亡。事发井盖数月未闭合,仅竖立井旁,而物业办公室距现场仅5米却未设任何警示或防护。这场本可避免的悲剧,再度撕开公共安全管理溃烂的伤疤。

致命窨井:管理麻木的死亡陷阱

涉事窨井呈现三重“死亡设计”:其一,井深超10米形成自由落体加速空间;其二,井底暴露的钢筋结构成为致命穿刺武器;其三,井盖长期呈“张口”状态,形同裸露陷阱。更令人愤慨的是,该井盖已敞口数月,或因检修未复位或井盖失窃,但物业既未补装井盖,也未设置临时围挡或警示标志。距离事发点仅5米的物业办公室,巡查人员竟对如此显性隐患视若无睹,管理麻木程度令人发指。

法律铁律:物业失职构成双重罪责

依据《民法典》第1258条,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即应担责。而两高一部《涉窨井盖刑事案件意见》进一步明确:

第五条:擅自移动井盖或未做安全防护致重大伤亡,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

第十条: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人坠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第十二条:法律定义的“窨井盖”明确涵盖居民小区等所有区域。

本案中,物业对井盖长达数月的放任、巡查义务的彻底缺失,使“尽到管理职责”的抗辩彻底归零。除民事赔偿外,若查实责任人故意拖延整改,还将面临刑责追究。

未成年保护缺位:夜间高危时段的致命疏忽

悲剧发生于晚间8时——孩童户外活动高峰时段。未成年人本就对环境风险感知薄弱,夜间追逐游戏时更易忽略脚下隐患。物业明知小区儿童活动频繁,却未对深井采取隔离措施,客观上形成“风险放任”。尤其对比两个月前重庆大学生坠化粪池身亡事件,同类悲剧短期重演,暴露出物业行业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集体漠视。

全链条漏洞:从“防坠网缺失”到责任体系崩塌

深井与钢筋的组合折射出更深层危机:

建设缺陷:井底未装防坠网等基础防护装置;

监管失效:物业巡查形同虚设,“5米之距”成讽刺;

标准虚设:国家强制安装防坠网的规定长期悬空。

当重庆大学生坠亡案血迹未干,同类悲剧再度上演,昭示所谓“偶然”实则是标准虚设、监管疲软、共治缺位的必然恶果。

焊牢责任网:用制度铁腕终结“吃人井盖”

物业作为小区设施直接管理人,必须承担此次事件主责乃至全责。但追责之外更需重构防护体系:在井内强制安装物理防坠网仅是底线要求,更重要的是将“责任网”焊牢在每级管理者心中。唯有通过刑责震慑倒逼日常巡查落实,通过民事赔偿强化企业风控意识,通过行业准入清除麻木管理者,才能避免“窨井吃人”的悲鸣再度撕裂社会神经。当12岁男孩用生命叩问公共安全底线,答案早已写在法律条文与职业良知的每一行——物业全责,无可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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