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未成年女孩被网友性侵,网约车司机强制报告,获奖励

女孩小殷上车后,网约车司机苗师傅发现其情绪异常。沟通中,苗师傅了解到小殷在约见网友后被性侵。随即,苗师傅将小殷护送回家,告知其父母相关情况并协助其父母报警。随后,苗师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协助侦破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检察院申报,沂源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评审,2025年12月30日,中共沂源县委政法委、县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苗师傅“沂源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并颁发证书和3000元奖励。

细心司机发现乘客情绪异常

2025年1月4日,网约车司机苗师傅在营运过程中接到未成年人乘客小殷。

行车途中,苗师傅敏锐地发现小殷情绪低落、神情慌张。经耐心沟通,小殷透露自己从外地赴沂源县会见网友,其间遭遇对方暴力胁迫并多次性侵,还威胁其不得报警。

了解情况后,苗师傅当即安抚小殷的情绪,明确告知其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在小殷担心家人安全、不愿告知父母的情况下,苗师傅果断决定将小殷护送回家,向其父母说明情况。随即,苗师傅与小殷父亲一同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协助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认定为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苗师傅主动报告、协助报警的行为是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为什么检察官认为苗师傅的行为是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行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张田田说明了原因:“认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核心法律因素有主体适格、情形触发、程序合规等。苗师傅作为出租车司机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范畴。苗师傅在沟通中发现小殷疑似被性侵的情形,符合情形触发因素。发现后,他马上行动不拖延,主动报告不隐瞒,与小殷父亲一同报警,方式和程序合规。因此,我们认定该行为符合最高检等9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的报告情形。”

张田田还告诉记者,强制报告制度中的“强制”是指法定必为违则追责,符合触发情形时必须报告,无正当理由隐瞒、拖延不报或虚假报告,就要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认定见义勇为树立正面导向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向主管部门申报苗师傅见义勇为事迹。“苗师傅本可以送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报警,就履行了基本的报告义务,但是他主动安抚乘客异常情绪、护送到家、向其父母说明情况,还协助政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是充满责任感和勇气的积极救助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能量。”张田田说。

沂源县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沂源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主任王富国告诉记者:“该案中苗师傅在电话报警的基础上,主动护送乘客回家、面对面向其父母说明情况、协助政法机关侦破了这一刑事案件。他的行为确保了被害人安全回家,并直接推动了刑事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我们认定其在强制报告义务行为之外,还有积极救助、协助破案,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2025年12月30日,沂源县见义勇为表扬大会召开,为苗师傅颁发了“沂源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证书。“通过这一正面激励,有效激发社会公众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积极性。报告是责任,更是守护。每一个公民,尤其是负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吹哨人’。”张田田说。

记者注意到,在这一案件中,苗师傅既被认定为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那么,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与见义勇为能否同步认定?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建良。“同步认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与见义勇为并不冲突。同步认定的关键是先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完成法定底线动作后有超义务的积极行为,比如临时安置、主动协助取证和协助破案等,符合当地见义勇为评定规则。本案中,苗师傅完成了报警这一法定底线动作后,还积极救助、协助破案,符合同步认定条件。”赵建良说。

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

本案是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生动实践。

办案中,检察官坚持“正面激励+反面追责”双驱动模式。一方面,对履行报告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充分肯定,并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宾馆工作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况,依法移送线索,监督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为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2025年6月20日,沂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15家部门单位召开重点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主管部门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检查住宿经营者130家次,责令限期整改5家,处罚5家(含涉案宾馆),组织从业人员培训2场次。

2025年7月28日,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推动形成《关于建立旅馆业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与县公安局建立了信息共享、分类处置、强制报告落实等7项机制,将个案成效转化为长效制度保障。

检察官说法

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安全屏障。本案中,网约车司机苗师傅积极履责的行为,以及检察机关对失职宾馆的监督追责,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负有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履行该报告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必须报告的具体情形与流程,为制度落实提供了明确指引。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负有报告义务,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每一位公民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潜在“吹哨人”。履行这项责任,可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留心观察,多关注身边未成年人是否出现身体不明伤痕、情绪持续低落恐惧等异常状况;二是主动关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温暖询问,表达关怀;三是立即报告,一旦产生合理怀疑,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向社区、学校等部门报告,将专业问题交由专业人员处理;四是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在公开场合传播案件细节,防止二次伤害。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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